Article 59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的;

(二)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装置和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