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并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二)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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