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并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二)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