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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