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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