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