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的;

(三)未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未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的;

(五)未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的;

(六)允许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

(七)暂停线路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八)未保障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畅通的;

(九)未按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