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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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各林区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林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实行护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救措施,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森林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森林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一)凡在林区从事放牧的牧民要与护林站(点)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区和固定的用火点,责任区内的雇工由雇主管理;
(二)凡在林区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划定防火责任区,限定活动范围,严禁在林木上架设电线、林间明火起灶;
(三)防火期内进行森林综合培育、灾害木清理等作业时,林业部门要对民工和当地群众做好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火源,实行用工雇主管理责任制;
(四)林区内的旅游景点,必须在划定地段设置防火设施,同当地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并在固定的房舍内安全用火。进入林区的游客,要接受防火安全教育,遵守火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在重点林区的制高点设置防火轆望台(塔);
(二)定期检查、检修防火通讯网络设施,及时配备、更新通讯网络设备;
(三)护林防火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多方筹措资金,逐步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器具;
(四)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乡村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和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的。
(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入山证,不接受森林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全用火的;
(四)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罩进入林区从事运输或不接受检查的;
(五)在林区扫墓烧纸、燃放鞭炮、取暖、野炊等未熄灭余火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过失引起森林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