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和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