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有关事项,应当书面作出裁定、决定或者通知:

(一)受理仲裁申请;

(二)仲裁管辖权异议;

(三)驳回仲裁申请;

(四)回避申请;

(五)中止、终结、恢复或者重新审理;

(六)撤回仲裁申请;

(七)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处理;

(八)纠正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笔误;

(九)中止或者终结原裁决的执行;

(十)其他需要作出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的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