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 201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5
- Articles
- 17 articles
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条例所称观测场是指按照技术要求安装气象仪器并进行观测的场地。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公安、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本底站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本底站意见。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篝火或者火把,不得采石、挖沙、取土、钻探、垦荒、放牧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烧荒、烧山、焚烧秸秆、烧炭等,不得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
本底站应当如实记载保护范围内引起观测记录异常的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破坏、损毁保护标志。
本底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本底站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一)擅自迁移本底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的;
(三)其他未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的。
(一)擅自进入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
(二)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篝火或者火把、采石、挖沙、取土、钻探、垦荒、放牧的;
(三)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爆破、烧荒、烧山、焚烧秸秆的;
(四)擅自涂改、移动、破坏、损毁保护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