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新建能源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以及进行烧炭的,由本底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由本底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