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