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军事、市政等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