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本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相衔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中有关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