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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