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