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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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一)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
(四)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
(五)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单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督导。
随访督导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不定期督导。
(一)确定督导内容,提前15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自查自评并写出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