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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