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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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4年10月1日施行)
Chapter 1总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违法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收缴管理
非税收入收缴部门、单位和受委托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未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收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委托个人收缴非税收入。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缴非税收入的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等。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
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
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缴纳非税收入。
(一)违法收缴的;
(二)误缴、多缴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依法能够变现形成非税收入的罚没物品,执收单位应当自填写罚没物品清单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交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评估,依法公开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非税收入账户。
需要销毁的罚没物品,应当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现场监督销毁。
Chapter 3票据管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和审核等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安全。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公告作废,并书面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违法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物价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个人收缴非税收入的;
(二)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五)未公布非税收入的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缴非税收入的;
(九)未按规定的条件、权限、法定程序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
(十)未按规定和程序期限退还非税收入的;
(十一)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十二)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缴款义务人外,必须全部收缴国库。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得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打击、陷害或者报复举报人的;
(五)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Chapter 6附则
本溪市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