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罚没物品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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