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个人收缴非税收入的;
(二)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五)未公布非税收入的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缴非税收入的;
(九)未按规定的条件、权限、法定程序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
(十)未按规定和程序期限退还非税收入的;
(十一)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十二)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缴款义务人外,必须全部收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