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执收单位对罚没物品应当填写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物品清单,并建立登记、核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

依法能够变现形成非税收入的罚没物品,执收单位应当自填写罚没物品清单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交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评估,依法公开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非税收入账户。

需要销毁的罚没物品,应当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现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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