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拍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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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工商、财政、国有资产、公安、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Chapter 2拍卖标的范围
(一)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检察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获得的无主物品;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或充抵税款、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款的物品;
(三)铁路、邮政、公路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需要变卖的公物;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馈赠,按规定需要交公变卖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指定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一)出让国有商业摊位使用权;
(二)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营运权;
(四)出让国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和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五)出让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
(六)需要变现的国家投资的资产。
(一)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交通管理部门出让的客运线路经营权;
(三)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
(四)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处理的抵押物品和理赔后收回的物品;
(五)企业知识产权、技术产权、冠名权、代理权和经销权的转让;
(六)企业积压、清仓、超储物资和各类生产、生活资料;
(七)公民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八)其他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一)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处分权争议未决的财产或处分权有限制的财产;
(三)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物品或财产权利。
Chapter 3拍卖当事人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与委托人、竞买人有关的资格证明进行查验,决定是否接受拍卖或竞买申请;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品;
(四)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
(五)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从事委托拍卖物品的转让、出售、租赁,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对其保密;
(三)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共同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
(四)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支付拍卖费用和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竞买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买受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取得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广告、公告、展样、运输、保管和租用场地等合理费用。
Chapter 4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发布后,拍卖人应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的实施依照《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Chapter 5管理与监督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涉案物品按照指定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应拍卖的财产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行政审批等方式出让、转让。
财政、国有资产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应拍卖而未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二)擅自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擅自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或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的;
(三)擅自委托拍卖公物的;
(四)隐瞒、转移、调换、留用、私分和通过其他渠道擅自作价处理应拍卖物品的;
(五)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六)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七)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
(八)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九)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拍卖人违反规定收取佣金的;
(十一)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