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买受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取得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