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拍卖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转移、调换、留用、私分或通过其他渠道擅自作价处理。

应拍卖的财产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行政审批等方式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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