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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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Chapter 2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Chapter 3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收取租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金;
(九)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一)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