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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