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跨县举行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佛教活动场所在拟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跨自治州举行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经批准举行的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佛教仪轨进行。主办的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举办地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行政管理和制定应急措施,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下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佛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