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省定价项目和下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一)公用事业价格;

(二)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并主持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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