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省定价项目和下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一)公用事业价格;(二)公益性服务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并主持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