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或调整:

(一)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政府部门根据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或上报;

(三)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自收取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四)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可接受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的委托,公布其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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