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办学校财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学校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