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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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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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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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
(四)自治区财政决算;
(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审判、检察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改革事项;
(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建议、意见。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 各方面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实际,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重要建议、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