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审判、检察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改革事项;

(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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