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对喇家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将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实际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