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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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质监、工信、财政、统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的;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六)申请人近三年来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和代码证;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年销售量、营业收入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材料。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材料;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七)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保证;
(八)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认为异议成立的,直接受理认定申请;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春日报》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裁定。
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商标注册人颁发“长春市著名商标”证书。对未予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应当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
(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三)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签订许可合同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依法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的、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不得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以及类似字样或者标志。
(一)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或者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
(六)其他经依法认定为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