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和代码证;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年销售量、营业收入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材料。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材料;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七)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保证;
(八)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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