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Article 4Repealed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质监、工信、财政、统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