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

(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三)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签订许可合同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依法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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