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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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企业给予土地使用、融资信贷、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
Chapter 2规划建设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建设商业区、旅游景区、住宅区、高等院校校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检测设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所有权人不明的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补建、维修或者更换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老旧散”小区改造,应当将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补建纳入改造规划,并安排资金补建。
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投递快件,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确保快件安全和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按照服务约定验视签收的权利。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等便民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邮筒等邮政便民服务设施的,应当就近重建或者及时恢复。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邮筒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Chapter 3寄递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一)营业时间、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
(二)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名录和处理办法;
(三)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发现可能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无法以合作协议形式投递或者用户拒绝以合作协议形式投递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代收货款快件委托合作方代为投递。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疾病疫情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用户。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快递企业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志。
快递车辆确因快递服务需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完成快递服务后应当立即驶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用户发生纠纷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6附则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基本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