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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