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基本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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