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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