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不准携带易污损他人的物品,长度超过2米、面积超过1平方米、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的物品及各种禽畜乘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

(四)不准在车内躺卧、占座、蹬踏座位和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五)主动购票或出示乘车票证,不准使用过期或伪造的乘车票证,不得转借乘车票证;

(六)不准损坏车内设备或进行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不准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废物。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