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4, 201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4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内容与程序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实施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年度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村民民主理财情况;
(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征收征用、发包、流转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八)村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分配使用情况,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九)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扶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以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
(十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的情况;
(十四)服务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十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实施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补贴情况,其他村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十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季度、月份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内容在汕头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通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村务公开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村务公开方案,并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人员签名确认;
(四)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存档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Chapter 3监督与保障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一)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处理;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意见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纠正。
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给予书面答复。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
(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
(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
(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不依法建立或者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
(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
Chapter 5附则
特区范围内具有独立集体经济的村(居)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组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