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十八,外,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