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