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下列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一)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二)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经依法批准、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三)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
(五)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
(六)其他经依法批准,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