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生态保护红线分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和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划定省级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经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农垦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划定省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经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和坐标,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